一、 起重司机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操作汽车起重机。
二、起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吊钩、滑轮、卷扬筒达到报废标准。
3、制动器的制动力矩达不到额定值。
4、上车离合片超过使用极限,储能器压力达不到规定值。
5、作业现场,当遇大雪、雷电、大雨和风力达六级以上时。
6、有其它不适合吊装安全作业的情况。
三、吊装货物坚持三不越过。
1、不从人头上越过。
2、不从汽车、火车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设施上越过。
3、不从带电的架空线路上越过。
四、坚持十不吊。
1、超过定额负荷,被吊货物重量不清,歪拉斜挂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3、作业现场视线不明、光线暗淡无法看清场地不吊。
4、吊绳、吊具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5、吊挂重物在加工时,臂杆下或重物下有人时不吊。
6、货物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危品场所和高压输电线下无可靠安全防护措施不吊。
8、带有棱角物件与吊绳间未作保护不吊,结构和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情况不吊。
9、对埋在土里、冻粘在地面上的物体交错挤压在一起的物体不吊。
10、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五、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照明。
六、吊装作业时,任何人发出停止信号均应立即停止。
七、严禁使用多台起重能力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需用多台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应采取使多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并平衡起吊的措施,每台吊机每担的负荷不得超过该机的允许负荷(在既定的工作半径和臂杆的长度时)的80%,且须作好现场作业规范及安全预案并指派专业人在场指挥方能起吊。 |